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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賴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及起訴狀未載被告機關代表人蔡孟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被告機關代表人蔡孟裕,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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