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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79號
原 告 黃顯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李瓊慧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冬啟程
上列原告因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觀之,應以「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為被告,原告應遵期補正被告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並表明上開二機關之代表人姓名分別為李瓊慧、冬啟程。
二、又本件原告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5 日內補繳之。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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