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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5號
原 告 日將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猛榮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鍾孔炤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訴訟代理人 宋中仁
訴訟代理人 黃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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