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柴法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
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