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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連恒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聲請
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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