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5,交,347,2017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4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榮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4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