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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李幸憲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提出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到院,以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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