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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再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徐進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105年度簡再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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