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6,交,208,201803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永霖(即霖群法律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0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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