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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㨗騰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楠梓高級中學間薪資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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