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7,交,110,2019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張興元
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2、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
查原告上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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