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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含夷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4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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