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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61號
原 告 曹政民
上列原告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未於起訴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新臺幣參佰元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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