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7,交,362,2018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62號
原 告 陳淑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另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之代表人姓名,應補正記載被告之代表人為「黃萬發」,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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