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74號
原 告 陳振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高雄市政
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32-B0EGA074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 代表人。
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列為被告,其起訴程式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應更正起訴狀之被告(如裁決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應記載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陳勁甫),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暨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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