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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2號
原 告 郝承哲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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