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7,稅簡,23,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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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郭黃仙鳩
上列聲請人訴請就高雄市政府107年9月2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
0000000號訴願決定重新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5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5、聲請重新審理。」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致訴訟程式欠缺,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或補繳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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