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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4號
原 告 黃健治(自稱蔡烱燉)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兼 代表人 冬恳程
被 告 交通部
兼 代表人 王國材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兼 代表人 陳彥伯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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