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7,簡,69,2018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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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9號
抗 告 人 蔡榮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107年11月14日107年度簡字第69號裁定提
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同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交裁判費,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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