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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5號
原 告 周民強
被 告 高雄市立大寮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侯長文
訴訟代理人 林螢鎂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姚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教育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業經立法院於民國107 年1月30日通過,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並溯及107 年1 月1 日生效。
因各機關單位作業時程不一,被告於107 年3 月份開始依修正後之支給要點核發薪資。
原告收受被告所發給之107 年3 月份員工轉帳給付清單,經比對其同年2 月份之給付清單,發現其導師職務加給(即給付項目中之導師費)並未依上開支給要點之調薪比例調整。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茲因一般給付訴訟之原因事實,涉及導師職務加給的性質,該加給的依據是「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為教育部主管事項。
本院因認教育部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釐清上開事項,併請輔助參加人教育部於108年2月27日前提出「公立中小學導師費演變為導師職務加給的歷史脈絡報告」及再次針對本院107年12月13日雄院和行睦107年度簡字第75號函詢事項「明確表示立場及理由」,不可以像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161360號函那樣,回覆一堆空話,浪費政府資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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