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麗環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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