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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律師
上列原告因違反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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