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8,交,89,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9號
原 告 劉榮泰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第2款及第3款分別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2、起訴之聲明。
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查本件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原因事實(即本件起訴之事實及法律等主張),致生起訴程式有欠缺。
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於本院,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