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2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代 表 人 辛孟南
訴訟代理人 張勝銘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16日變更為辛孟南,業據其據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行政簡易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補費裁定於109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查,原告至遲應於109年8月10日以前補繳裁判費,惟原告迄今未予補正,此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