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勇伸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且原告即被保險人住居所地均於高雄市仁武區,而原告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則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