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8,簡,16,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雅柏娛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敏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原處分書供本院審核,且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之範圍,是否包括命違規廣告應停止託播之部分,有審究之必要,亦請於5日內具狀陳明,如未具狀陳明,則論以原告不服範圍亦包括該停播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