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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葛台生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王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甚明。
二、查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位在桃園市龍潭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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