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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石油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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