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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
代 表 人 吳清基
原告因追繳溢領退離給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起訴程式之欠缺。
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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