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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6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代 表 人 滕永俊
訴訟代理人 賴昌銘
原告與被告潘勇新、潘金浩間不適服現役賠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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