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8,聲,5,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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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立法理由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必須於聲請時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1號事件之106年8月23日、106年12月19日、107年3月7日、107年7月17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26日等六次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僅泛稱「為確認相對人陳述及證人所述證詞於筆錄之正確性」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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