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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晉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間追繳遺體冷凍費事件(
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準此可知,上開辦法要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固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惟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顯可補正,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611號裁定及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9號追繳遺體冷凍費事件,聲請交付107年10月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未依上開規定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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