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許富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