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9,交,295,2020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95號
原 告 湯順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另原告起訴狀未正確載明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姓名,應補正記載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其代表人「李瑞銘」,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