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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4號
抗 告 人 蘇美旦
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2日109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
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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