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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蔡秉宏
陳尚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岑等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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