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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許慶淋 現於法務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原告因不服撤銷假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請以新臺幣現金或郵政匯票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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