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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8號
原 告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高雄分中心
代 表 人 王志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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