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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高雄分中心
代 表 人 王志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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