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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許櫂順
陳煒嶧
被 告 李克斌
李順凉
上列當事人間因賠償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1前段、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鳥松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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