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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2號
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被 告 杜晨陽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因不適服生效,依法應由被告向原告繳付賠償金新臺幣277,370元,因被告經原告多次催繳猶置之不理,原告始具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查,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現登記戶籍地址在屏東縣獅子鄉,並非本院管轄範圍,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現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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