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9,簡,94,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4號
原 告 吳天怡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
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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