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淑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110年度字第34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以110年度交字第349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參。
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