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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惠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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