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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8號
原 告 鐘英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原告並應向本院提出本件「路霸拆除公告通知書」及「廢棄物清除公告通知書」影本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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