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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號
原 告 張瑞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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