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10,簡,114,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李春政


上列原告因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6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7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行政訴訟法第50條前段、第57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起訴狀內未檢附委任狀、證物 2,且起訴狀繕本亦未檢附證物1 至5 之繕本或影本,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二、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應提出補正後之委任狀及證物1 至5 之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