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10,簡,24,2021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伯鈺
蔡秉宏
被 告 趙啟勛

趙徵祥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趙啟勛於民國(下同)109 年3 月30日轉服志願役士兵,法定役滿退伍日期為113 年3 月30日,嗣被告趙啟勛於109 年11月1 日辦理不適服現役退伍。

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被告趙啟勛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27,600 元,惟被告趙啟勛經原告催繳猶置之不理,又被告趙徵祥為被告趙啟勛之連帶保證人,爰依法對被告趙啟勛、趙徵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惟查,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趙啟勛、趙徵祥之現登記戶籍地址均在高雄市左營區,並非本院管轄範圍,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