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11,交,31,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1號
原 告 昇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盈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致有程式上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應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張淑娟),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