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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583號
原 告 林達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以111年度交字第5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答表及查詢答詢表等在卷可稽。
是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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